一、 由于任何一種氣體都有在密閉容器中壓力隨著溫度升高而增大這一特性,鹽城氣體故氣瓶在正常溫度時雖然被充填至一個較為安全的壓力狀態,但始終還存在這一個可能性,即當溫度升高時,壓力就會達到很危險的高壓,不論氣瓶中盛裝物是呈氣態還是呈液態都如此。在后一種情況下,液體可能在氣瓶中膨脹到壓力超過水壓試驗壓力的程度。為了防止在正常使用中出現這種情況,DOT已經擬定了有關法規以限制可能被沖入氣瓶的氣量
二、 除了某些別的限制外,氣瓶的充填通常被限制為氣瓶在20℃(70°F)時的工作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工作壓力。但是,對某些類型的氣瓶,準許充填一些非液化的,不易燃的氣體(其中包括:氧、氦、氦-氧混合物及二氧化碳—氧混合物等),使其壓力達到超
出其標志的工作壓力10%的壓力(在20%既70°F時)。
三、除二氧化碳及氧化亞氮以外,其他醫療氣體氣瓶的充填也受下列要求的限制,即在54.4 °*(130°F)中氣瓶中的壓力必須不超過21°(70°F)時的最大允許充填壓力的1.25倍。加壓的液氧氣瓶中的壓力被限制到其工作壓力的1.25倍。
四、液化氣體的充填,還受到對每一種氣體所規定的最大允許充填密度的限制。所謂“充填密度”,其定義是“在溫度16℃(60°F)時,容器中氣體的質量與貯存容器裝水時的質量的百分比”(49CFR173.300(g)),因此 再決定可以裝入氣瓶的液化氣體中的最大數量時,可將水容量乘以前所說的最大允許氣體充填密度。